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制与年限
第一条 学制为三年;五年制“3+2”大专学制两年。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3+2”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入学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书面向学校学工部(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注册
1.学校在10月份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2.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三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学工处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可继续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
被学校正常录取,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资格者,经审批后最长保留1年。
依法应征入伍未能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申请保留资格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校新生征兵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来校办理。
(二)教务处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照规定审核入伍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高校新生征兵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章后,一份留教务处备案,另一份由学生交至相关县级征兵办;同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第五条 退役后入学
(一)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在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校报到。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重新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二)新生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退回的,学生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应准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且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对象
1.学生确有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甲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学习原专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4.学校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者。
(二)转专业时间及要求
1.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确因第八条所述原因需要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后,再经由教务处签字同意,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需充分考虑各专业的专业班级与专业教师配备等相关情况)。
2.在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对学生第一学期考试成绩进行审核(不得有补考、缺考现象),经由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签字同意后,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3.转入专业如招收计划名额已满,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三)下列情况者,不得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4.没有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在校期间最后一年。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大二第二学期及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具体条件需经严格审查,学生填写《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拟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
(二)转专业办理成功后,学生本人持签字后的转专业申请书及缴费依据,前往财务依据学费收费标准,补学费差额,充盈部分抵扣下学期学费。
(三)转学者应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按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办理。
(四)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10月办理,提前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转学办理成功后,学生本人持签字后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依据《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管理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三甲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参军退役后可保留学籍两年。
(四)因休学创业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下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医院有关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回家,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三)休学不退学费,费用可以延用。
第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休学证明,经学工处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学校认定,取消复学资格。
(五)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复学。
(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由学工处安排人员按照自动退学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三甲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以及经学校认定,不能适应学校学生工作管理要求的。
(三)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征兵保留学籍除外),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6年者。
(八)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况。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写明理由,填写《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学工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通过公告送达,在学校官网公告60日;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
(二)退学学生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依据《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学杂费管理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经过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后可申请重考,仍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结业证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安排补考(重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一年内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实习就业处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换证当天日期。
(四)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并取消换证资格,按终身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放毕业证书;如已发放,学校将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归口解释和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